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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突发!三例家族信托被执行保全......

柏高原 财富管理与传承
2024-08-25


本文共计1672个字,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

作者:柏高原


必须承认,此文也妥妥的是标题党。

博眼球有什么不好的呢?更何况如果是好东西,更加要广泛传播。


以下案例,源于台湾法院判决裁定,特此声明。


· 有三点需要说明:

第一,如读者感兴趣,可向小编索取三则案例的原始资料;

第二,如读者还感兴趣,接下来的几篇公众号原创文章,我们可以汇总分享境外对信托直接强制执行的判例;

第三,台湾或也有相反观点甚至裁判文书,我们会逐步深入研究。


让我们对作为“领域法”(见附注)的信托法开展更为猛烈的学习吧:)


敬请期待!


01

第一篇:台湾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21号民事判决

事实背景:

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对信托财产为“假处分”(注:我国台湾法下的假处分,即为行为保全)。受托人提出异议称:“依信托法第12条第1项之规定(请见京都律师文末附表),该信托财产不得为强制执行之标的,本行特此声明异议”。


法院观点:信托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之所谓“信托财产”,并不包括“信托受益权”及“信托财产返还请求权”,且其所谓不得强制执行,亦不包括保全强制执行,上诉人提出声明异议,自为无理由等情。


原文截图


02

第二篇: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516号民事裁定

法官观点:

申请人申请“假处分”(同前不赘述)并非实施强制执行,仅系就系争标的物维持目前之状态。按强制执行程序与保全程序最根本之差异,在于强制执行系为满足自己对受执行人或债务人之债权;而保全程序之“假处分”仅为防止债务人或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之人,改变标的物之现状。“假处分”目的在于避免导致债务人未来难以执行的窘境而已,绝非通过保全满足债权人清偿。


信托法虽规定不得就信托财产为强制执行,但不能就此主张信托财产也不得被债权人保全执行标的物之现状。


原文截图


03

第三篇:台湾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264号民事裁定

法院观点:

以申请对信托财产“假处分”违反信托法第12条第1项之规定,实为误解。假处分并非实施强制执行,仅系就系争标的物维持目前之状态,与强制执行系为满足自己对受执行人或债务人之债权不同。


信托法虽规定不得就信托财产为强制执行,系指受托人之债权人对于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惟不包括委托人之债权人保全执行标的物之现状。


原文截图



附表



附注:

所谓领域法,是指“秉持实定法规范和实定法秩序的实用主义研究立场,主张打破部门法桎梏,以问题意识为关怀起点,以经验研究为理论来源,综合借鉴与运用其他社会科学的成熟方法进行研究”。摘自: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J].政法论丛,2016(05):3-16.




作者简介

柏高原

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秘书长

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


          柏高原律师为管理学博士,金融法顾问。国际信托及遗产规划协会会员、Associate Member。拥有十余年律师实务经验,为多家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保险公司、基金会及高净值人士等提供有关财富保全与传承、家族财富治理、境内外信托架构设计、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事务。柏律师在金融创新业务方面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多家企业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审查指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提示、投行业务和ppp融资业务及并购贷款等法律服务。在法律研究方面,合著有《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金融创新业务的税收筹划》等著作,并经常为《家族企业》、《清华金融评论》、《财智生活》等刊物撰稿。柏博士还接受过多家媒体的采访,如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经营报、法制日报等且近年来多次受邀为各类金融机构讲授财富规划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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